私房登记 房产证 公房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宅基地房登记 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比较复杂,不同的取得方式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不同登记条件都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限于篇幅从务实的角度,此处仅列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登记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时要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可实施项目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办理登记后将转让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房屋登记的概念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