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房屋权利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和依法享有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各级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申请,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登记申请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或者由登记主管部门依职权自行进行注销。显然,大家非常关心什么情况下登记主管部门会依职权自行进行注销,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当然,除了房屋权利灭失外,其他情形注销了原来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权利人应该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申请新的权属证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