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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载事项在房屋管理簿上予以记载,然后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一般来说房地产所与权的登记有两种类型:一是申请确认所有权的;二是因房地产转移、转让或者变更而进行登记发证的。小业主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拿到《房地产权证》的过程其实就包含了上面两个登记内容。首先,开发商要申请确认所有权即确认自己对该楼盘全部或某一期的房产拥有产权,然后,再办理发展商和购房小业主之间的所有权转让,小业主这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在现实中往往是开发商由于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规划验收不通过等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确权,这样购房小业主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这种情况下即使购房小业主起诉发展商办理房产证胜诉了,也难以执行,发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由于整个楼盘不符合确权条件,往往不给小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当然,这个情况目前在改变,因为始终购房小业主是交纳了房款的。对此,具体地区做法不同。目前在广州市区没有确权的符合验收条件的商品房通过诉讼已经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而北京地区目前不行。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一,有的以不动产面积作为依据,有的按不动产转让或者抵押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登记费,也有的按不动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登记费。由于收费标准的不统一,个别地方出现了不动产登记收费与登记机构利益挂钩,通过收费实现“创收”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同时也影响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公正与廉洁。如何科学合理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登记机构工作的开展。如果登记费过高,则会影响民众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妨碍登记制度乃至物权公示公信作用的实现。民众只有在认为现时的登记费用合理且能够承担得起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才会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不动产登记收费作了“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的原则性规定。
2008年4月15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该通知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住房登记费为个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交;馀销抵押等注销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该通知明确和规范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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