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说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对此,建设部下发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该规定于1998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对住宅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都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石、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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