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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之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1-05

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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