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4
在抵押过程当中,可能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比如某自然人向银行先后借了两笔款,两次都是以同一房屋做抵押,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远低于两次贷款的数额。造成重复抵押的原因很多,既有登记机关的问题,也有民事主体的责任问题,但重复抵押明显有损抵押权人的利益。
在深圳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经查,该土地使用权在这家公司抵押之前已经抵押过了,显然第二次抵押是重复抵押,后来这家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无力偿还,银行无法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获得赔偿,最终导致870万元贷款难以追回。银行先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这家公司,但在诉讼期间,这家公司已经破产,银行认为发生的抵押登记错误责任在国土房管局,就起诉国土房管局要求赔偿,后来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起诉,银行不服,向广东省高院上诉。最后高院做出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由深圳国土房管局赔偿870万元。
如果售房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在不能按期归还债权人款项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可能被司法机关查封、变卖或拍卖,这样购房人将得不到所购房屋,或者因抵押未按时解除,不能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顺利入住该房屋,或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抵押登记错误的责任由谁承担?第一种观点认为由损害民事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谁损害谁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损害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逸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补充责任,首先向民事主体主张权利,穷尽救济手段之后,剩余部分由行政机关补充,如果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串通,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存在重复抵押,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时抵押权人首先向民事责任主体追偿,在损失得不到弥补时再向登记错误的行政机关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