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6
虽然我国基本上以国民待遇标准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但这只是一般的原则,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城市或甚至不同的时间,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
在房地产买卖的领域,我国近年来在不同的时期曾经出台了关于外国人购房的不同规定。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或缺乏资金的时期,对外资进人房地产一般采取鼓励的政策,而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上涨过快的时间,则会采取限制外国人投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
针对2006年前后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形势,2006年7月24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和管理的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外国人购房进行限制。该文件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外国人购买国内商品房作了以下规定: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一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一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住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外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上地和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应的上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上述规定从购买的主体和购买的用途上对外国人购房进行了限制:
(一)购房主体限制在“居民”的范围。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已属“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人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的部分待遇。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_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来往内地和港澳台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居民”,因此允许其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二)购房用途为“自用”或“自住”。具有“居民”身份的外籍人,也不能与中国公民一样无限制地购房,只能购房“自住”(外国个人)或“自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实际上限制了外国人购买房屋的数址。
为了保证外国人购房是用于自住或自用,《关二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和管理的意见》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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