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6
1.父母失去财产支配权。
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将房屋过户到未成年人名下,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所有权归未成年人,父母失去r该所有权范围内的所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当前的社会,年轻一代家庭观念相对淡泊,个人主义的倾向越来越严重,子女成年后,并非没有可能与父母发生经济利益上的纠纷,这时候,父母或许为当年给子女购房的决定而追悔莫及。
2.出售、抵押、出租受限。
虽然说父母作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如果要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则必须证明是为了子女的教育、健康等利益。
况且要办理诸多手续并经过公告。出租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严格来讲,属于处分房屋的使用权,也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情况,我们认为,至少应当将租金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存,或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特别是子女长大成人以后,父母失去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则要处分之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必须有子女的委托。如果遇到子女在外地甚至国外学习或工作,则对房屋的处置就更加麻烦。
3.转让房屋加重税赋。
按照我国目前的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转让房屋时,按转让价减除房屋原值及相关税费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但赠与的房屋,转让时计税依旧不能扣除原值,或者说原值按零计算,而父母为未成年人购房在法律上属赠与,在以后转让时将负担较重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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