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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房主胜诉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3

  
    一间房屋内发生命案——为躲避3万元债务,被告将掺着“毒鼠强”的可口可乐递给了从小玩到大的朋友。
 
    被判死缓的被告没想到自己在服刑中再成被告——房主将发生命案的房屋售出,得知真相后的买主坚决退房。住家变“凶宅”,房主将杀人者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本期杨帆说法为您讲解这起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始末。
 
    他在地摊上买了两包“毒鼠强”,倒入可乐。,张兴龙口渴时,他将可乐递给了他……
 
    房主隐瞒了这段命案,将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得知真相后坚决退房。两人协商,将该房屋折价出让。
 
    房主认为,房屋变成“凶宅”而贬值,因此将李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
 
    3万元赌资引发命案
 
    2007年1月4日下午2时许,房主杨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2号楼自己租出去的房间里,从北卧室传来扑鼻的臭味。他揭开棉被——一名死亡的青年男子身着衬衣、衬裤,体表呈黑色,尸体已开始膨胀腐烂。刑警发现门窗、门锁完好,没有明显翻动的痕迹。但床头柜上的一瓶没喝完的可乐里却发现掺着国家禁药——“三步倒”(又名毒鼠强)。
 
    死者名叫张兴龙,1983年生人。与其同租此房的“发小”李玉莹(20岁)很快被抓获。李交代,张兴龙向他索要3万元欠款(地下博彩赌资)。还不上钱的李玉莹看电视时看到一个人用毒药将债主毒死,他心中一动。2006年12月29日中午,李玉莹在地摊上花20元钱买了两包毒鼠强,倒入可乐瓶中,次日将醉酒的张兴龙毒死。
 
    经辽宁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玉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房主因“凶宅”索赔
 
    随后,杨某以19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张某,他隐瞒了这段命案。张某支付全部房款准备更名时得知了真相,张某决定退房。后经两人协商,将该房屋以175000元的价格出让,在告知于某真相后,于某支付张某175000元,杨某返还张某差价款人民币23000元,杨某又交纳了1750元的所得税,目前该房屋已交付完毕,于某已取得了产权证。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由于李玉莹在承租房屋内故意杀人,房主杨某认为自己的私有房屋贬值。他将李玉莹及其父母三人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索赔贬值损失5万元。
 
    被告李玉莹辩称:“我已经被判死刑了,赔不赔偿没有用,我没有财产,我与父母不在一起住。”
 
    李玉莹的父母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表示道歉外,表示二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使用过该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李玉莹成年后基本上一直在外独立生活,与我们没有共同家庭财产,因此法律责任应当由他承担。”二人也拒绝赔偿。
 
    判决:房主胜诉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莹在原告杨某(现为于某)的房屋内实施杀人行为,客观造成原告在卖房中降低价格,产生贬值损失,虽房屋使用价值没有改变,但被告杀人行为与原告低价出卖房屋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李玉莹对原告两次卖房的差价损失应付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李玉莹赔偿杨某人民币24750元。
 
    调查:购房者不选凶宅
 
    在记者采访10名市民对凶宅的看法时,有9名市民表示还是会介意这一说法,市民黄旭说:“家毕竟是港湾,谁也不希望住在一个曾经发生过命案的屋子里。虽然实际上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心里总害怕。”另外一名持不同意见的市民则表示:也许这样的房子会卖的便宜一点。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王乃龙律师称:在我国“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社会心理现象,是社会大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习俗。不能简单地与封建迷信画等号。凶宅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符合财产损害的基本法律特征,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律师提醒租房和买房人事先一定仔细核对房产信息,房主也必须将自己房子的真实情况告知租房或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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