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户口变动对承包权的影响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平度市万家镇前孙家村委利用预留的机动地和边角地为新增人口按人均2亩进行分地。原告孙仁法由于新增3口人,分得6亩地,其中位于周家道北1.27亩,半截片分4.4亩及0.33亩两块。其中半截片4.4亩土地作为机动地以前由被告孙宝祥耕种,该地块北至后孙家村地、西至孙宝祥、南至生产路、东至孙宝胜。2010年9月20日,原告孙仁法与所在的平度市万家镇前孙家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规定:一、甲方(平度市万家镇前孙家村民委员会)将下列土地划归乙方(孙仁法):周家道北1.27亩(长236米、宽3.6米),半截片4.4亩(长118米、款24.85米)及0.33亩(长150米、款1.47米)。二、承包期20年,从2010年9月20日起到2030年9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孙宝祥继续侵占该4.4亩土地不让原告孙仁法耕种,其在该4.4亩土地上部分种了小麦,部分空地。
  原告所诉的6732元损失,原告解释是指从2010年秋季到2011年6月4.4亩的应收入。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孙宝祥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孙仁法4、4亩(位于前孙家村半截片,四至:北至后孙家村地、西至孙宝祥、南至生产路、东至孙宝胜)土地;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孙仁法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6732元,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已查明本案涉及的4.4亩土地在2010年9月20日承包权人就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自2010年9月20日起因该土地被占的经济损失6732元。
  上诉人孙宝祥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本案所争议的4.4亩土地是上诉人家中按人口分得的土地,不是机动地,上诉人的儿子孙永豪、女儿孙永芳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大学毕业,没有分配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享受村民的权利。儿媳杨丽霞、孙子孙弘睿按照规定都应当将户口迁入本村享受分地的权利。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不应当分配给被上诉人。
   终审判决结果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孙仁法依据其与村委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本案争议的4.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4.4亩土地之前由孙宝祥承包经营。村委2010年9月调整土地时,根据孙宝祥家中的实际在本村的户口,将其承包的本案争议4.4亩土地调整给孙仁法,符合有关的规定。原审判决判令孙宝祥应当将该土地返还给孙仁法是正确的。对于孙仁法主张的该土地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因孙仁法主张的该土地经济损失尚未确定,让其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孙仁法与孙宝祥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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