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 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首先,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必须是起诉离婚,如果是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此条例提出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不准离婚案件中,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虽然,关于提出请求的时间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项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一年内单独提出。
3.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本来就是基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所以也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有以下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精神损害的情形虽然很普遍,但是关于损害程度大小的评估却比较困难,所以法院考虑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赔偿为辅的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也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另外,本着减少过错方以后犯错的机会,抚慰无过错方的原则,所以赔偿应该对过错方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也要适当的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可能让过错方“倾家荡产”。
综上所述,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是合理的,但是法律在这方面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特别是离婚赔偿金额上不好拿捏,很多当事人不是提得过低,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就是过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个如果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就能最高效最合理地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