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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设计条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08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用于出让的建设地块,除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外,还应有该建设地块的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律师提示】实际上,目前通过招投标、挂牌、拍卖等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宗已办理了全部控制性规划的地块,受让方已不再需要向政府申请建设甩地指标及审批等手续,只需要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该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可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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