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08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向社会公开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与规划主管部门已按照当地政府编制的出让年度计划,依法拟订了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即详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该出让方案在公开出让前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与分摊,在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经常性工作。但目前并无法律或行政规章对此具体规定计算与分摊方法,也没有强制办理等规定。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主要依据是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甩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保证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进度,对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楼房用地分摊难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对地方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且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律师提示】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9年11月18日颁布且经1995年12月28日作了补充和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曾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但2008年2月1 日起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则对此作了修改,将“应当分别申请登记。”修改为“可以分别申请请土地登记”。两者的不同规定,对城镇商品房的权利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影响显然是不同的,按前者规定是没有选择,每个商品房的权利人都能分得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面积,而后者是选择规定,是否选择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按实际情况,只能是由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来决定。
在强调物权至上时代,国土资源部作出如此规定,笔者尚不明确其中含意。但笔者认为,不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将会给所有权人带来经济损害,影响其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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