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性质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08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分: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结合《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并于2001年8月20日试行的《土地分类》的细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甩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甩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八大类别用途。其中,八大类别又细分以下具体用途:

(一)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正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

(三)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四)公共建筑甩地: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

(五)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甩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
 
(六)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

(七)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

(八)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墓葬地;

【律师提示】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分类制订早于《物权法》,故其中的分类规定与《物权法》有一定的区别;如《物权法》将农村宅基地单独规定出来,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包含农村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又如,根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定义,应该并不包含采矿地和水库水面这两类建设用地。笔者预计不久国土资源部将会对土地分类进行修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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