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5-27
我国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国家兴建的保障居住房如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禁止转让、出租、抵押等非法流转,但为配合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故我国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后进入市场有偿使用。从立法的趋势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越来越被视为一项财产权利。另外,鉴于历史遗留的城镇私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特殊性,既不受划拨土地的条件约束,也没有出让土地的年期限制,与我国现行的用地制度不相符合,该类用地并非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么简单理解。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平常接触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年限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查遍所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只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即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存续时间相同,但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与划拨土地使用权非常相似,两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