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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专有权的内容及含义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2

  首先,专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即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力。譬如,甲在购买某单元房后,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可以自主处分该房屋,如将该房屋出租、出借,甚至是赠与他人、抛弃所有权,甲享有的这些权利是具有排他效力的。

  其次,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附有固有的法定限制。《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指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譬如,甲不得私自进行足以影响楼房建筑安全的房屋结构改造、也不得在自己的房屋内制造噪音对相邻住户造成影响。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要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还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建筑物区分专有权的限制是多方面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另外还需要遵守业主共同约定的有关管理规约的约定,而这主要是由于建筑物住宅多层、区分居住、产权复杂的原因。

  再次,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还应该受到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譬如专有权的行使应该以保护建筑物为目的,不得出现危害性使用;应该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价值,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基础、机构等;应维护住宅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声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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