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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专有权和共有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2

  建筑物权益区分规则的主要内容,在《物权法》第七十条中有明确界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权益的区分必须建立在对权利客体即建筑物的合理区分的基础之上。建筑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专有部分,譬如甲购买的X小区内1号楼A幢B单元406房;另一部分则是不具有独立价值,而仅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支持辅助的部分,此部分不能单独作为交易客体,而只能为专有部分之权利主体所共同拥有,如一幢高10层楼房的楼梯。建筑物权益区分规则正是以此两部分之区分为基础的;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也就是区分专有和共有,目前的《物权法》规则正是据此设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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