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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范围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2

     原则上讲,除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以及附属部分都应属于共有部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绿地为业主共有,是否与我国的土地公有相矛盾呢?立法者在有关解释中称,此处应将绿地与土地相区分,绿地仅仅是土地上的附属物,而非独立的土地,因此这里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以上两条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维修资金等的共有性质,而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也引起了颇多纷争。此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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