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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2

  (一)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成员权的内容: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

  (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三)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

  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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