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12-24
一、开发商交房的标准有哪些?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标准有以下几种可以选择: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或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三)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验收标准;
二、交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商品房经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
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商品房只有经过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二)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了。
所以,从购房人的角度考虑,若能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的话,则更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种交房条件,已成为房地产业内通行的选择。另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以,如果签合同时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提醒您一定要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以上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选择或必须的交房条件,当然开发商与购房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更为清晰具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