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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产权归属,谁是该房屋所有人?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23

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的情况

1、产权登记在付款一方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的理论,这种情况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故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但一旦出现纠纷,需要出具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证明婚前个人出资购房的事实,如需进一步证明,也可作个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共有种类进行分配,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此时另一方对产权的拥有是源自付款方的赠与。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

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其余办理了按揭,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一方名下,对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目前有两种观点:

1、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该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根据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判例来看,法院审判时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属于婚前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关于房屋的财产怎么划分呢?对此,应按照财产的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分析。对于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该首付款应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按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毕竟婚后另一方参与了按揭款的偿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应由婚前买房一方给付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另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此处的分割不是对实物进行分割,而是对其价值进行分割,取得实物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三、双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子”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人们对房产也更加谨慎对关于房产的信息也更加关注,同时关于房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所以以上关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产权”、“谁有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产权”相关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建议当事人面对价值不菲的房产纠纷,结合自己具体情况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及房屋纠纷方面的律师寻求帮助,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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