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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房买卖需依照哪些相关法律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8

        与一手房买卖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书以下分别简称《物权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环境保护法》)。   
        其中,《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共有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规定与一手房的交易密切相关。《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方)同意,(卖方)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纳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
         《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物权法》的重要规定,但是,该规定与2007年8月30日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相冲突。后者的规定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上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可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并非自动续期。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就是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还是要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了一手房的预售条件,并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再转让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为预售再转让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消防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分别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必须通过质量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这些法律是确定一手房交付使用前必须满足的法定验收条件的依据。由于《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不如其他法律明确,因此,规划验收是否为一手房交付之前必须通过的法定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我个人认为,强制性规定应当明确,既然没有明确规定,规划验收就不是一手房交付之前必须通过的法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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