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8
与一手房买卖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其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一手房的预售条件、明确预售许可证是一手房的销售依据,还规定了商品房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以及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是该条例只是以部分列举的方式规定应验收项目,这就造成之后的房地产交易及司法实践中,对法定验收项目以及综合验收的概念理解上发生争执,这种争执一直持续到(综合验收合格证)取消之后才逐渐平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承包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并规定建设工程验收须有这5个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该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巧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备案不是房屋交付条件,否则就不会出现“责令停止使用”的表述。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物业管理活动的规则。特别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从而结束了自1998年10月以来,因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维修基金的缴纳义务人规定相互矛盾(前者规定由购房者缴纳,后者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引起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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