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11
下面是关于当事人放弃受遗赠的一个案例。
1991年11月14日,王某从台湾回到家乡福建省永定县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其身后的一切产业都归王某某继承”。
此份一株的原因在于:王某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父母双亲及一个亲生弟弟均已去世,其比较近的亲属有堂兄王廷某、王廷某某以及其亲生弟弟的养子王海某。
本案的人物关系和基本事实在于:
王某某系王海某的儿子,1987年5月27日生 .2002年4月份王某从台湾回到大陆,在永定县与王海某一家一起生活,但其财产由其住在厦门市的堂兄王廷某保管。王某于2003年7月9日去世。 2003年8月8日,王廷某写信给其住在永定县的弟弟王廷某某,信中提到由王廷某保管的王某的财产的分配方案,其内容为:王海某分得10万元;王廷某分得 8万元;其他亲房分得6万元。王海某一家知悉了该信的内容。2003年12月5日,王海某一家到厦门市与王廷某签订了两份遗款分配协议。其中,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海某和王廷某,内容大意为:王某生前寄存在王廷某处约人民币36万元,其中存款24万元,借条12万元。为尽快处理该款,王海某和王某某均同意王廷某在给王廷某某信中提出的分配方案。另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某某和王廷某,协议签订时王某某的父母都在场,内容大意为:王廷某与王海某共同研究,王建科(王建科为王海某所在村的村委书记兼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中间人调解,同意将存款24万元,由王海某分得10万元,王廷某分得8万元,亲房分得6万元;借条12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用于公益事业。王海某负责祭奠作坟,王廷某协助王海某。协议签订后,遂按照协议的内容分配了遗款。2004年1月9 日,王海某代理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王廷某,表示己方因害怕被告将全部遗款花光而被迫接受遗款分配方案,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法院确认遗款分配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和亲房返还分得的金钱以及借条三张。
我们来看看一审法院的判决:王某某是受遗赠人,王某在2003年7月9日去世,受遗赠人应于此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王某某在2003年9 月9日前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2003年12月5日,原告王某某在已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虽然签订协议时原告未满18周岁,但其母亲在场,父亲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其利益,代理行为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之后,原告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为:自己是受遗赠人,被告是遗产保管人,被告无权处分遗产。王某某从未放弃受遗赠,王某死后王某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作出,法定代理人即使明示放弃受遗赠,由于其行为直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此案二审尚未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