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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北京律师靳双权为您北京剖析父母赠与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房款的问题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7-07

案情介绍:
  白榆的母亲张华作为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她的小儿子白榆与其妻子向其购买了自己名下所有的两套房屋,作价共计8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她按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后,儿子儿媳一直未支付房款。
  因为是自己儿子,所以她也没有去催讨,不过此事让大儿子看不下去了,在大儿子的指责下,小儿子才于2014年1月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其拖欠的购房款共计80万元。欠条写下后,小儿子与她的关系日渐疏远,她多次催讨,可两被告均借故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办?本案中的张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对于母亲张华的说法,儿子小张并未出庭答辩,儿媳文晓筱则是一肚子委屈。她说,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的确是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那只是为了方便房屋过户。婆婆那时与他们关系好,明确表示这两套房屋是赠送给他们夫妻使用的,并不需要他们支付房款,过户的时候是为了让他们省钱所以才签订协议的。
 
  至于为何婆婆改口,文晓筱认为,那都是大儿子挑唆所致。她称,自从去年婆婆住到大儿子家,就渐渐与他们疏远,后来还在大儿子的唆使下,逼着小张写下了房款欠条。
 
她认为,这80万元的房款不应该支付,至于房子已经过户,应属于他们夫妻二人所有。那么父母赠与的房屋需要付钱吗?
 
房产律师靳双权专业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房产转让协议,均由临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协助两被告办理了该两处房产过户手续,两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购房款80万元,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两被告白榆、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华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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