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在项目开工之前已经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开发商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一般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书面定价申请材料包括:(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此外,销售经济适用房时还应注意: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批准文件及政府对该小区实际落实的优惠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楼层、售价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