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低收人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还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就规定须是取得城镇户籍满3年的,并且年满18周岁的限制。另外特别规定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等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人家庭出售。
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以及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放核准通知,申请人轮候购买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3.购买符合核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4.办理权属登记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