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或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手续,可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