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9
(1)经济适用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结合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综合考虑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定,其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2)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法人。为保障“十五”期间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延续性和建设计划的稳定性,凡列入“十五”储备计划并已立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已确定的项目法人按承诺制完成建设计划;尚未立项批复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3)加强对中央和市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所建经济适用房不得向社会销售。
(4)严格限制商品房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房项目。确需调整为经济适用房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按程序审批,并执行定向销售的规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