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20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用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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