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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9

《关于核减、退还再上市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原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可退还当初买房人缴纳的超标部分综合地价款。具体来看,该通知就超标经济适用房补交综合地价款的具体处理办法,分原价和市场价出售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以北京市为例)。按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房证明及其原购房时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到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按市场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核定缴纳综合地价款的部门可根据出售方提供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在应交综合地价款中直接予以核减。
 
具体举例说明:某购房者原购房指标为80平方米,总价款是35万元,但其后来购买了100平方米、总价款为45万元的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情况: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原购买人在买房时就要补交超标部分20平方米10万元的10%的综合地价款,即1万元。按照上述通知规定,这位购房者若按原价上市交易时,可去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索回这l万元钱。
 
第二种情况:按市场价出售。该购房者在住满5年之后上市交易卖了50万元,按规定,原购房者需要按成交价的10010缴纳综合地价款,也就是50万元的10%,即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者需缴纳的综合地价款应扣除已缴纳的l万元,实际缴纳钱数应为4万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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