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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4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象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当前中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会权。
  
    之所以存在上述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分歧,是因为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仍很薄弱,认识还很模糊。表现为:

    第一,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现行立法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

   第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客观事实上,中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改革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化。第二种思路是应实行土地集体所有
制。第三种思路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

    律师认为,选择土地所有模式应符合中国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现行的法律体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应继续保留,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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