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9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团队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办,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律师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团队律师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业最具优势的领军房产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教学服务。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团队分为房产买卖律师、房屋租赁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拆迁补偿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房产合同律师、析产确权律师,研究领域还包括抵押贷款、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房产诉讼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律师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领导管理下,充分发挥房产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的风向标。
 
网站关键词: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继承律师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央产房律师居间合同纠纷律师房产诉讼律师打房产官司律师#p#分页标题#e#房地产中介律师房产律师网房产法律咨询房地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房地产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二手房法律咨询婚姻房产律师房产确权律师,  房屋继承律师房地产转让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找房产律师聘请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解析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下一篇: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