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程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09

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对不能确定示范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律师提示】该政策出台背景:由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就某一宗地的出让而言,仍有可能存在出让方式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为解决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不能准确确定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确定应采用的出让方式。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三、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县自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跟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律师提示】依据行政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则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协商,签订意向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当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六、公示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九、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p#分页标题#e#
 十、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资源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宗地规划指标要求;(3)宗地评估报告;(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5)协议出让方案;(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谈判记录;(8)《协议出让意向书》;(9)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协议出让结果公告资料;(12)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与交付土地的相关资料;(13)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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