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18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上述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律师提示】协议出让的公示制度分两次,一次是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后进行的事前公示,第二次是在签订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进行的事后公示。但仔细研究后,会发现这两次的公示内容存有较大的差异。笔者以为,这种允许不一样内容的前后公示,会导致权力寻租行为轻而易举的发生。如在事前公示时,不将拟协议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土地级别、供地方式、开发程序等公开,而这些内容显然对出让土地的预期利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不事先公示,有不同意见者也无法提出异议,当然就谈不上终止协议出让程序了。笔者以为,要杜绝或减少权利寻租现象,必须要保持自公开协议出让信息与公示的内容一致性.每一次的协议出让内容的修改或更改,都应重新开始。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