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18
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至于具体的争议裁决机制如何成立、裁决人员的组成、裁决过程等具体内容,该规范并没有详细规定,而是作了弹性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只需要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律师提示】由于该裁决机制非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因此,对裁决不服或者裁决过程存有违法行为或有失公平合理等行为,意向用地者可否采取司法程序救济,目前并无权威解释。笔者以为,依照协议出让行为的本身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出发,如果双方最终对出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该协议出让自然终止,不存在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至于裁决过程的违法或有失公平合理之行为,应通过举报方式,由相关监督部门按法律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笔者以为,该裁决机制并无存在之必要。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意向用地者的存在显然不会是唯一的,因为从预期可产生的可观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的吸引力,显然不会低予其它任何经营性用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