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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开发商的权利、义务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23

1.开发商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房价款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和按揭银行转入开发商专用账户的贷款;
(2)购房者没有依约定交付房价款或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取得银行贷款的,开发商有权拒绝交房并有权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3)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时,购房者违约按揭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发商有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辩。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开发商在履行保证责任清偿贷款后,有权就清偿数额向购房者行使追偿权。

2.开发商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期限、按照质量交付房屋;
(2)对购房者贷款本息的偿还向银行承担第三方保证责任。但实践中也有按揭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回的回购责任,即在购房者无力偿还本息时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购回房屋,并以回购款代为偿本付息。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此项责任,目的是为了转嫁贷款风险,这对开发商而言并不能因此而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免有失公平;(3)依照约定将专用账户中的贷款款项用于继续建造商品房,不得挪作他用;
(4)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协助银行与购房者办理按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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