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23
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包括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和房产的他项权利登记。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凡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具体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这对于开发商而言是比较困难的工作,因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需要说明的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已经实施了测绘,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即可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在购房者申请权属登记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再行要求测绘,重复收取测绘费。
(2)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限规定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交付使用后60天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有30天由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