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9
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
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②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其实,开发商所述的这两种事件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推出,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 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 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 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全 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移加给购房者。如果在契约中将此类事件列人不可抗力条款项下 则因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无效条款,同时开发商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行使抗辩权。
所以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正确理方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对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