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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后,能依据售房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3

  
 防盗门竟不防盗 法院判决息众怒
  售房合同写明所售房屋的大门为防盗门,入住后却发现合同所承诺的防盗门竟是普通金属门。为此,松江区临江小区的百名业主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在这起群体性诉讼中,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松江区法院于前不久妥善化解了纠纷。
  临江小区位于松江新城中心地带,陈小姐和家人买下该小区的房屋后,稍作装修就搬了进去。一天,她发现对门邻居把防盗门换了。她觉得奇怪,好端端的门为什么要换?
  邻居告诉她,“小区发生了多起上门盗窃案,小偷大多是撬门进屋,房产商安装的防盗门根本就不防盗,只好自掏腰包把门给换了。”听了邻居的一席话,陈小姐仔细地检查了自家的房门后发现,门的标签上赫然写着“普通金属门(钢质进户门)”,而并非售房合同约定的“防盗门”。为一探究竟,陈小姐便与对门邻居商量,请求其把换下来的门劈开“验身”,结果让人大吃一惊,门内竟无任何钢板,在检索相关技术标准后,陈小姐确认,房产商存在虚假行为。
  为保障权益,陈小姐向其他业主发布了情况,近百名业主迅即与她联手抗争,将房产商推上被告席,不过原告诉求并不统一,有的要求更换防盗门,有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为此,审案法官选择典型个案先行判决。对于一手房业主,法院判决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要求被告房产商更换虚假防盗门,法院予以支持。对已更换防盗门的,判令被告偿付1200元;对未换门的,判令被告为其更换合格的防盗门。
  由于二手房业主从中介公司买的房子,其与房产开发商之间并未成立过合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有理有据,房产商主动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对业主表示歉意,并请求符合条件的业主前来领取补偿款,或登记更换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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