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8-29
2006年7月11日,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2006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操作规程,则依据2006年9月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律师提示】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政策限制,国家主要是从外商投资资本金的来源及外汇的汇入和结汇等金融制度上进行严格控制管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