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涌现出来,它们无论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房地产建设开发、转让阶段,还是在房屋销售、租赁以及后期的物业管理阶段均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同时还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除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法律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可以影响一个城市乃至国家的整体建设水平和上下游产业发展,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从而享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原建设部(现已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的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就“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规定:
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相应级别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后,方能合法地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