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完整的组织机构,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任何一个企业一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的或租赁的经营场所。
以上两条也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拥有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为保证投资开发房地产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是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要求。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的以上四项条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一项条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