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得以合法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登记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公司形态,因此这里的叙述即以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展开):
1.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登记事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p#分页标题#e#
3.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依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请求,如实地报告创办企业所具备的各项条件,提供创办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各项必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审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创办人的申请,经过对该企业所具备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企业享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资格;同时,对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后,需要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