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 建筑物区分所有 小产权房 商品房抵押 按揭贷款 别墅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质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概念及其内容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来源
美国在1969年制定了《环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国家。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建立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始于1979年。在这一年中,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已失效),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的开端。以后在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1984年国务院发出(1984) 135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1989年国家环保局修改和重新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至此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正式确立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1990年国家环保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可视为一种完善或补充。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和载体,是预测和评估拟兴建的工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防治或减少环境损失的方案,为工程的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是领导部门对建设项目做出正确决策主要依据的技术文件之一。它是设计单位进行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参考文件,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环境管理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所谓规划影响评价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的结论等内容。所谓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是指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四周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测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则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p#分页标题#e#
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对于环保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对于环境利用的科学性和公益性也给予了法律保障,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还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人防工程建设有哪些要求 下一篇:房地产建设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