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人民防空建设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人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在已建成的人民防空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人防工程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单位备案。对用于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地下工程,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明显的掩蔽标识,掩蔽标识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补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按照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出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