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实践中,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是依据2004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进行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且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目前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建设项目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亦不得开工建设。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