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践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以及现行国家产业政策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进行审查。而若建设项目选址处于地质灾害的多发区,预审阶段还将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了相关的评估工作。同时,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各地还有可能结合当地的实际,增加预审的内容,故需关注房地产投资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预审内容的相关文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