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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范围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根据《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 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差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在实践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为出让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部分款项一般包含在房地产投资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地耕地开发。
根据《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 48号),新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百分之七十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附后)。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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