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价格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营双方不得以约定予以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场地使用费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由于国家的土地政策在加强,目前国有性质的中国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外商成立合营企业的,其作价一般需通过公开招拍挂的程序予以确定。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在实践中,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其根据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外,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